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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管理局,市、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省司法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规范化的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委会(下同)的申报及抽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验收对象和时间
抽查验收的对象为近年来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创建的规范化达标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监狱、劳教系统创建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月下旬开始至月上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将组织考核组分赴各地、各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各单位务于年月日前将本地区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名单连同申报报告一同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二、抽查验收依据和程序
抽查验收标准主要依据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128号)、《关于印发司法所工作职责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司发〔〕252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司发〔〕198号)所确定的创建内容。
今年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考核评定工作,依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和各监所在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拟申报规范化司法所需填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2,一式三份);拟申报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填报《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附件4,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5,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一并向州(市、地)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二)州(市、地)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依据司发〔〕252号、〔〕198号文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严格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考核加分项目,分值为5分。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创建单位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分别申报。
(三)抽查验收采取审阅材料、结合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对申报材料中符合达标的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随机实地抽查验收,实地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全部申报创建数量的30%。为确保各地申报质量,省司法厅将根据抽查合格率确定该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数量。抽查验收达标的经研究审定后命名挂牌。
三、材料准备
各地、各单位对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准备考核资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单位除准备综合性总结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建设。省级或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司法所人员编制、机构成立等方面的批文。
(二)队伍建设。司法所长副科职级待遇的批文、任职文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名册;政治及业务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三)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工作。本辖区调委会组织建设资料、调解员培训记录、纠纷排查登记表、调解纠纷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
2.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摸排统计表、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衔接档案。
3.安置帮教工作。本辖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资料;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记录;“三无”人员安置情况记录等。
4.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服务所的,需提供法律服务所设立批文;法律服务业务开展资料(如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情况证明等。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文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年度计划;普法讲课稿;普法讲课签到记录;培训工作资料(如普法考试卷);推广工作典型材料等。
6.依法治理工作。本地区年度依法治理计划;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材料等。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情况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资料;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机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有关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台帐等。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资料。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稳定等的其他工作有关资料。
(四)制度建设。政治理论学习记录;党组织活动记录;司法所各项制度文本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证书;反映所容所貌、制度上墙、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照片资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材料还需提供:
1、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名册(含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
2、人民调委会办公场所、调解室、办公设备照片。
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流程。
4、近年来矛盾排查统计台账。
5、人民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的相关依据。
6、人民调委会规范化调解文书(1份)。
7、人民调解标识、标牌、印章及宣传资料照片。
四、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查漏补缺,规范工作台账、健全工作机制,将考核资料以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为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形成考核材料汇编(每个司法所或人民调委会一卷,可分册装订,文件资料可使用复印件),务于月日前上报,或考核验收时交省司法厅考核组作为评定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委会创建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