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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年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128号)和《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现就开展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核查范围
(一)企业业绩考核范围:所有在本省注册并于年月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范围:
1、在本省注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
2、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全部开展资质标准动态核查。
二、考核、核查内容
(一)企业业绩考核内容: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完成建筑业产值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投诉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情况。
(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内容: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在核查企业时,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
三、考核、核查程序
(一)企业业绩考核:自发文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各建筑业企业持《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一式三份,考核表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下载)、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原件、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在地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及主项资质由相关专业厅局初审的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迳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考核资料。
各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所属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在地区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三级资质企业经市建委对申报资料初审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市建委负责对其所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于年月日前报我厅统一向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进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的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通知,除报送业绩考核材料外,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建筑业协会提交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必须配备的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和在册情况﹙正在注册的建造师应提交省执业注册中心的证明﹚、年度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以及设备、机械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等。
(三)我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具体工作。在业绩考核复审基础上提出业绩考核意见,连同有关行为记录一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在对上报的资质标准动态核查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成复核组到企业进行实地详细资料和相关情况的复核,然后提出资质标准核查意见。
(四)我厅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核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将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后的一项长期重点工作,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资料。逾期不参加业绩考核和不接受资质动态核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变化、市场行为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受到的表彰和处罚等情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纪律,按期完成业绩考核初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做好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
(三)对参加灾后重建的省内11家援建施工企业、省委组织部“百企联百村”的8家施工企业和第二届26家省内建筑业优势企业,在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优良等次。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将严格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