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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健化妆品经营行为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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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健化妆品经营行为通知

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购进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检验报告,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商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进保健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保健食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保健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

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有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措施,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应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并不得与药品、普通食品等混放。

5、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不得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作用,店内宣传资料不得存在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1、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索证索票至少应包括:

(1)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其资质证明;

(3)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证明;

(4)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至少应包括:

(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实行台账管理,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保存期应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2、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企业索取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货台账。

3、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必须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

4、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化妆品必须有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产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

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相应的防污染设施;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6、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不得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有适应症;店内宣传资料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1、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自检并于2012年3月中旬将自检结果报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2、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将于2012年3月中旬开始对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法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批发、零售单位。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及美容美发店、宾馆、洗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