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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教育机关单位乱收费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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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教育机关单位乱收费通知

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消除目前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因开展工作而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形成的收费压力,刹住乱收费歪风,特对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未经省或省授权的机关批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或以自愿为名向学校下达收费指标、任务或搭车收费、强行捐资等。

二、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其它一切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自身承担社会责任和收费负担转嫁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或学生家长。

三、严禁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介绍商业服务机构进校推销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严禁强制推销或变相强制推销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具、校服及其他用品。

四、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除按规定可以通过中小学向参加中考学生收取中考报名考务费、向高中学生收取会考报名考务费、向参加高考学生收取高考报名考务费、高考体检费(与高考招生录取有关的资料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中小学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试卷费、军训费、专项读本费、地方教材费、转学费、勤工俭学费、毕业证书工本费等。

五、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活动,只要涉及向学校、学生收费,必须先由处室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工委班子会议审批,并到机关财务处和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工委)备案。今后,凡发生未履行上述程序而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收费任务的,一律按乱收费从严从重处理,追究处室或单位负责人责任。

以上要求由教育纪工委监督实施,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