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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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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按照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定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部署,依据《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发〔〕55号)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省直各部门车辆编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编范围

各省直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需重新核定车辆编制。

二、重新核编上报资料

1、省级党政机关(四大班子)需呈报:(1)《省直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2)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党政机关车辆情况统计表》(附件2)。(3)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文件(复印件)。(4)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省级、厅级领导干部名单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省级、厅级、处级(含)以下离退休人员名单及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5)加盖单位公章的涉及机要通信、涉密等特殊车辆需求的说明。

2、省直各单位需呈报:(1)《省直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2)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党政机关车辆情况统计表》。(3)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文件(复印件)。(4)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名单及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厅级及处级(含)以下离退休干部名单以及所有离退休人员年月份工资表(复印件)。(5)填写完成的《省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3、三定方案中具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需提供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单位各处室的人员职数。

三、资料报送时限

各单位务必于2012年月日前报送所有资料,逾期不报造成核编工作延误的,将向省直公务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其他事项

1、非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无须单独上报,由省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整理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

2、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暂只核定省本级单位编制。

3、以上资料报送至省财政厅资产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