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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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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通知》(环发[]67号)、《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发[]98号)文件的要求和省厅年5月20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会的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资料

针对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现状,各县(市、区)环保局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36号)中所涉及的国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以下资料情况务必于6月20日之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与市局环境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企业名单,其中涉水企业名单、涉气企业名单,未联网企业数量并说明未联网原因。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为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470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4号)的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国省控企业的所有排放口于年7月30日前完成规范化整治,并对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要求的环保图形标志。对符合规范的排放口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三、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

1、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前,应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污染因子及工艺流程图,选用的在线监测设备及流量计的台(套)数、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监测方法,现场设备安装的平面设计图,监测站房的建设,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完成运行后,申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监测,合格后与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试运行。在线数据正常、稳定传输后,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工作流程(工作流程见附件2)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材料见附件3)。

四、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各项制度。

2、日常监管由属地的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或数据上传异常时,应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属地环保部门上报市监控中心,同时应立即启动人工检测(每天不少于4次)并在48小时内与设备厂家联系修复。

3、各企业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档案(包括运行维护台账、验收材料、设备故障原因及报告、启动人工检测的相关记录等情况说明),档案为今后各项检查的内容之一。

4、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应纳入专业化管理和推行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运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在线监控设备的有效使用率,提高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质量。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提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以及监督管理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加大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