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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即日起,我市将开展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已经办理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大龄就业转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财社[]14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险补贴标准为规定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终止灵活就业的;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其他应当停止社保补贴情况的。
三、申报时间
从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领程序
申请补贴人员于9月1日起,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办理保险补贴手续。办理业务需携带: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3、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街道(社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资料初审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