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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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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发挥统计工作收集整理信息、提供咨询建议的作用,促进工业聚集区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字〔〕110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领导

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是全市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聚集区统计数据是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抓好工业聚集区统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能,提高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工业聚集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字〔〕90号),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负责本聚集区工业、能源、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专业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通过原报表渠道完成,做到不重、不漏。要及时搜集工业聚集区建设和发展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做好进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工业聚集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市统计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对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三、夯实基础,确保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按照国家对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要达到“五有”,即:有专职统计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用设备、有专项经费、有统一规范的统计制度和齐全的统计资料。

(一)各工业聚集区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专职统计人员2-4名,负责本聚集区各项统计指标的日常统计工作和国家、省统计局布置的大型普查工作。

(二)工业聚集区内所辖乡镇、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均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日常统计工作。

(三)实行统计工作全覆盖,工业聚集区内依法设立和登记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等统计报表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性质和规模设立统计机构或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统计工作。

(四)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办公经费由本聚集区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经费标准要根据本聚集区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障统计工作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