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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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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驻邢部门(以下统称单位),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质量技术监督局,邢矿分中心: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主要标识码,同时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

三、自年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数核定等业务时,单位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书未年检的,应要求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凡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代码证书失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四、自年4月1日起,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单位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要求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否则暂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的数据安全。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