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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规范集贸市场经营秩序,集中解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场秩序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顿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管理。对有场地、设施的公路沿线市场,严格实行行商入市、坐商进店、退市还路;对没有固定交易场地或交易场地不足而以路为市的集镇,必须在划定地点进行交易;对在公路两旁占道经营、乱设乱摆、乱开门店,无证照经营,以及违规搭建的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停放寄存点一律取缔和限期拆除;对在城区沿街叫卖的流动摊贩一律予以取缔。所有经营者一律进入市场,入店经营。
二、公路沿线的乡镇街道商铺、摊贩和农副产品交易者不得把货物摆放在公路边沟外侧1米之内的公路用地范围内;依法取缔国道、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线的建材市场,在背街背巷选择场地进行各类建材的经营销售。各县(区)城区和乡镇要合理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停靠点,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和影响公路、街道的畅通及行人通行。
三、依法取缔全市境内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四、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乡镇及工商、商务、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公路、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成立整治市场秩序联合执法队,依法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1、对不进店入市交易或将货物摆出店外占用公路用地的经营者,经教育劝说拒不入市经营的,扣押相关财物,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城乡街道和公路沿线乱停乱放车辆影响交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在或拒不立即驶离的强制拖移。
3、对在公路和乡镇街道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棚屋、摊点等经营设施,自告知拆除和搬移之日起,五天内仍未执行的,强制拆除、取缔和清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拒绝、围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