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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参与社会工作,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打造品质生活,根据区《关于探索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就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民间自治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发展,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社会治理的“第三部门”,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同企业和其他单位团体一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区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旨在运用社会民间组织柔性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特征,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为社会建设服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过探索实践,深切体会到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民间组织,秉承为社会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服务的宗旨,为政府承接了部分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力量,是吸纳社会人才的主要载体,对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创造社会就业岗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中,重视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显得尤为必要而紧迫。
二、规范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分类扶持、合理配置、全面覆盖”的思路,凡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社会工作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机构管理监督下,直接从事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权益保障、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等的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列为扶持范围。
主要服务范围是我区社会工作体系建设明确的十大服务发展领域,即社会救助、就业保障、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矫正、戒毒服务、综治管理和外来人口管理服务。
三、明确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的扶持方式
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要求,在提供政策性支持前提下,对有偿服务类项目和内容采取契约化或项目化购买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一)授权委托:类似公办民营。指对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转移出去的,或对有市场需求且需政府调控配置的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招标方式,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间社会机构经营管理。
(二)直接资助:指对民间兴办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给予资助,把购买服务的费用转移支付到资助项目上,以实现公共产品的产出。资助形式分经费资助和实物资助。
(三)“订单”转接:指对专业性较强的、单一的、事务性的服务项目,通过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将服务项目转交由具有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的社会民间组织来生产和提供。
(四)差额补贴:指对政府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公众受益者,在得到社会民间组织提供服务时,按照一定标准的事实支出或劳务付出,由政府承担差额不足部分费用作为补贴,以实现间接购买服务目的。
四、建立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理顺社会组织管理关系。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关系,逐步从“养机构、养人、办事”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转变。加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对社会民间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区社会工作协会的功能,充分发挥协会行业管理服务作用,行使对从事社工十大服务领域中的社会组织的牵头协调和服务项目的配置管理。
(二)整合培育社会组织平台。把社会组织的壮大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扶持和引导,打造适合社会民间组织发展的“孵化基地”或“社会组织楼宇”,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组织进驻,积极为社会民间组织提供工作场所和发展空间。
(三)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经费保障机制,把购买服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整合条线保障资金,合理调剂经费安排,规范资金使用途径,把财政列支经费和社会筹资集中归口,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建立相应监管评估机制。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监管程序和方式。对承接社工服务的社会民间组织,要严格资质评审、项目考察和招投标,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考核、跟踪、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民间组织,要优化工作流程,量化服务评估标准,在有效监督管理下开展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