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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食品小作坊管理实施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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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食品小作坊管理实施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食品监管责任,提升对食品小作坊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15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建立起食品小作坊有效监管的组织体系,形成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实现组织架构完善、各级职能明晰、综合协调有力、监管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发35号)精神,在街道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以街道原爱卫办编制人员为基础,按每2万户籍人口配置1名管理员的要求配置相应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社区按要求设置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

(二)明确各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制售假劣食品等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向区食安委报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治理。由区食安办牵头,部门联手,街道联动,对本地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改进后能补证照的予以补办;整顿改进后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具体分工如下:

1.非现做现卖的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卫生部门和街道配合。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含市场建筑隶属的店铺)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工商部门管理为主,质监、卫生部门和街道配合。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工商、质监部门和街道配合。

4.住宅用房内违规设置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街道管理为主,卫生、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三)规范食品小作坊申办程序

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申领申请书——工商部门核准食品小作坊申请名称——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开设提出初步意见——食品安全主体监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派员对食品小作坊开设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许可凭证(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的审核标准、程序由各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报区食安办备案后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要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严格要求食品小作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食品小作坊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要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

(四)在相关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出台前,我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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