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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表现环境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根据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精品城区为主题,以打造品质生活为主线,以我区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提高区域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品质。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概念
(一)排污权。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排污单位必须同时达到浓度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三)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三、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实施范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二)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一政策、职责明确、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四、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
(一)实施主体。区环保局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适用对象。崇安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具体按照市政府部署分类分批逐步实施);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的各类新、改、扩建项目。
五、政策依据
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依据《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19号、财综〕3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环控〕103号、财建〕196号、价费〕364号),《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办发137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5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程序的通知》(环控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一)申购期限
申购排污权有偿使用期从年起至年止,以后以5年为一个申购周期,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申购缴费或分年度申购缴费。在年9月底前完成申购并按要求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二)收费标准
1.化学需氧量。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单位,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年?吨征收;污水接入污水厂处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600元/年?吨征收。
2.二氧化硫指标收费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确定标准执行。
3.氨氮、总磷指标收费标准按省、市确定标准执行。
(三)排污权的申购与核定
1.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购入量按实际排污情况申购,新、改、扩建单位排污权实行环保审批前申购。未申购排污权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2.区环保局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水量限值,参考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数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数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各单位排污指标,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物价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其变更后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核定的排污权指标。
4.申购与核定程序
(1)提交申请。由区环保局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及批复,排污申报材料,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清洁生产审计材料及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排污单位在申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前,需向区环保局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涉及改、扩建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供其原有排污权持有的合法依据。
(2)指标核定。区环保局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现有排污单位15个工作日,新建项目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核定其排污指标,并送达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及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征收管理
1.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区环保局负责征收,使用法定统一收据,收入统一上缴至市财政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根据管理权限,区环保局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和区财政统一凭证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依据。区环保局要同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台账。
3.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凭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银行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将加盖银行收款章的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缴纳凭证返回区环保局。
4.区环保局在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应对排放指标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排污许可证中确认记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5.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环保局申请复核。区环保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6.排污单位当年实际使用排污权指标少于核定指标的部分,若企业申请,经区环保局审核确认后,其缴纳的费用可在下一年度有偿使用费中冲抵。
7.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区级财政实施预算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区环保局可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方向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补助资金。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
(一)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或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措施后,有多余指标的,经区环保局确认后可予以出售。为对排污总量进行有效调控,暂不允许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排污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区环保局申请出售或购买排污权。
(二)新建排污单位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获得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目前暂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后可通过交易购买排污权指标。排污权指标在本辖区内无法平衡解决时,在产业政策和水环境质量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或由市级交易管理中心组织跨区交易。
(三)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每吨1.5万元,化学需氧量每吨2.5万元,氨氮每吨5.5万元,总磷每吨21万元。交易基准价以后可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所属行政区域等情况,由区环保局按排污权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新建企业自购买排污权指标后五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区环保局有权收回排污权指标。
(五)排污权指标交易合同生效后,区环保局对相关排污单位重新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六)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八、罚则
(一)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权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或实际占用排污权指标超过核定排污权指标的,按《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排污单位必须达标排放。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由区环保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政府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指标由区环保局无条件收回。
(四)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处罚。
(五)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区物价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不按规定核定排污权指标或核定指标超过排放总量的,由区环保局或上级环保部门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