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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室建设事故救援大队通知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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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室建设事故救援大队通知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开发区(新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升全县救援建设,提高综合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号)及省、市政府有关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应急救援大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名称为“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第一政委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由县消防大队苗成担任,政委由县消防大队唐文担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组成部分原隶属关系不变。同时,按照普通Ⅱ类中队和特勤中队不少于20人的规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队员,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实行联勤联训,作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常备力量,缓解公安消防队伍警力不足矛盾。

二、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三、组织指挥

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在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和社会其他联动部门及单位协同作战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在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联系合作战时,由公安机关领导统一指挥;在应急救援队伍独立作战时,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实施指挥。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将矿山、医疗、交通运输、民政、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处置时直接调度指挥权力,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下各方协同救援的联动机制。

四、经费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的使用效益,对确需添置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需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按照《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分两年配备到位。应急物资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原则建立保障基地,我县依托消防大队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基地。重型工程机械和其他非常用的应急物资装备,采取政府租赁、与应急设施制造企业和物资储备单位签订保障协议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