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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重要决定,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县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催办、协调和反馈。
第四条督查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省市厅局、县委、县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省市厅局、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程序
(一)上级政府、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按照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内容,督查室要及时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督查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县政府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上级、县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上级、县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督查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呈送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阅示。需向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反馈的,由督查室根据领导要求,草拟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省市厅局、县委领导的批示件。收发室收到批示件当天应及时呈报办公室主任、县长阅示,县长批示给副县长,各乡镇、开发区(新区)或县直部门的,收发室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
2.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县长、副县长批示给各乡镇、开发区(新区)或县直部门的,收发室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县长批转给副县长的,副县长批示后由督查室办理。
3.县长、副县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省市厅局主要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县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督查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督查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县政府领导。根据县政府领导要求,对本级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上级领导批示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督查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县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来文机关(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本人),并附领导批示复印件。
对上级领导批示件,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县长报告,由督查室存档备查,不再向上级来文机关报告。
对上级主要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属于信访部门转来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公文上报。对其他领导的批示件和省市厅局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县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反馈;县长批示给副县长、由副县长对口联系人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人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
副县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县长对口联系人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县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县长。
第六条督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二)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催办通知单、打电话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督查制度
(一)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查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督查室应将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写出报告;对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四)情况通报制度。督查室通过督查专报等途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本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将通报情况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送县监察局查处。
第八条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