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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事业单位网站管理为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中的窗口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发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网站主站和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分站点、网页以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宗旨是“搭建平台、展示形象,借力宣传、促进发展”,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工作高效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县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县信息中心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内容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网站纳入县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县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七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新建和改建进行备案。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的网站新建或改建,必须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意见。未经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第八条、原则上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不准新建网站。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可依托县政府网站上分别建立分站点或网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前,已经建立分站点或网页的单位,要与县信息中心联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链接。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站必须清理。
(一)信息更新不及时的;
(二)政务信息少,转发其他网站内容较多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
(四)硬件设备不足的。
第九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为中文域名为县政府,代表县政府;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其中□□□为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县□□□,其中□□□为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的建设要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三章、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对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与服务。
政府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四)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化处理全流程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权威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提出本单位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三)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四)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并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县监察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维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七)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陆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八)网站是否托管在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采集和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形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并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列支,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县监察局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四)不及时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工作的,不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的;
(五)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六)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七)政府网站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