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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控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组织好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协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其税收已成为我市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诸多原因,导致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税源控管漏洞较多,部分税款流失。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国税、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国土、建设、发改、经委、公安、交通、水务、安监、工商、国资、投资促进、农机、房管、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严把关,共同抓好我市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为了切实控管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先税后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一)税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收集涉税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土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开(竣)工和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生产、销售及企业证件年检情况,积极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手段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有效地实施对重点行业税收源泉控管;2、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积极释疑,促进征税、协税、纳税各方相互支持,互信融洽,努力改善征税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3、严格依法征收,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实现我市税收的快速稳步增长;4、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主动、及时同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定期反馈工作信息,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二)国土部门主要职责: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1、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时,凭用土地受让者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证书;2、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须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通知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3、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凭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出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出示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对以市政府名义申请农用地转用且无明确用地人的,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申请人(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统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其列为土地成本;5、在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时,要邀请地税部门参加;6、在办理煤炭、沙石、砖瓦、水泥等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7、每年对采矿业主核准的开采量要记录详细,以便税务机关调取相关信息;8、对税收征管需要的土地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三)发改计划部门主要职责: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
(四)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1、在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时,要查验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存档;2、在办理施(开)工许可证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3、工程竣工后,凭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税收清缴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4、对个人建房部分要督促承建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费;5、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6、督促建筑行业企业规范财务核算。
(五)房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在对开发商、个人建房者(或房产隐性开发人)初始确权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收审验证明办理;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易等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实行“先税后证”。对未申报纳税的,要求房屋交易双方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然后再凭当事人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或提供可适时查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的软件或网络接口。3、对税收征管需要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六)交通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1、在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并督促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材料并备案;在结算交通建设工程价款时,必须凭建筑业发票拨付(含借支、预支)工程款,未提供发票不得支付工程款。2、对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要按照代征协议,切实履行代征义务,按时解缴已代扣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公安部门主要职责:1、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要查验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2、在接到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请求协助执法通知后,相应辖区派出所须维护好现场秩序,要为税务执法保驾护航;3、要加大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和非法制售、贩卖发票等犯罪行为,切实整治税收环境;4、对煤炭或其他矿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所欠税费为止。
(八)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要全力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重点支持协助对辖区乡镇、村社公路建设、煤炭、沙石、砖瓦、耕地占用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所辖社区的积极作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城区和乡、镇个人建房、房产隐性开发、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
(九)农机部门主要职责: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经委、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对煤炭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质量、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外销渠道,以及企业整合、技改基建、停产整顿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要按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及时提供;2、在办理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才能予以年检。3、对欠缴税费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十一)铁路部门主要职责:1、在下达车皮计划时须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确保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须将发货及收货单位名称,运输货物品目、数量等记录进行保存,以供税务机关适时调取用于税收征管。
(十二)水务部门主要职责:1、对沙石采掘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按税务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2、在办理沙石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
(十三)国资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企业出售、改制、破产、清算)时邀请税务部门参加;2、在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应及时衔接财政、税务部门,将相关税收依法足额申报解缴入库,并及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等发票。
(十四)工商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通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2、要定期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税务部门;3、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文件,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十五)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被监督、审计和检查的单位对应缴未缴的税费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涉税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税务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支付商品或劳务费用时须凭发票支付,在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时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
(十六)投资促进部门主要职责:在确定招商引资项目、讨论招商引资协议、制定投资促进方案时,要及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不得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十七)工商联协会主要职责:要强化所属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引导协会会员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和根据行业不同特点进行税收征管。
(十八)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协税工作的监察力度,确保各部门切实做好对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的源泉控管和协税护税工作。
(十九)各乡镇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必须凭税务发票才能支付购买商品或劳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重点控管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模式:以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发放用地审批文件、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批”、“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配合,实行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征管模式。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在窗口一并征收,并代开交易相关销售发票,办理契证或契税免税证明。国土部门凭地税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文(“先税后批”);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或契税免税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先税后证”)。
(二)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全市建筑(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行业的税收征管,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下同)协助,以建筑业发票控税、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为主,委托建设方代征为辅的征管模式。
市级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或报验)登记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在建设期间,承建方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必须照规定向付款方(建设单位)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建设方必须在收到承建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后,才能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入帐;对承建方未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建设方不得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时存在欠拨工程款且未收到相应发票的,建设方应按欠拨的工程款计算代扣承建方(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款,并及时督促承建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以结算工程价款,在收到发票后,优先支付金额相当于已代扣承建方(纳税人)税款的工程款。
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对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经常发生的地点多、项目多或金额小的零星建筑工程,地税部门可以委托该建设方代征税款,并按协议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资源产品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实行以相关部门核定的煤炭、灰石、沙石等资源储量和产能为基础,强化巡查巡访、外销渠道、资源价格的监控管理,强化发票管理,通过部门配合,据实核定或查账征收的征管模式。
经委、国土、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煤炭、沙石等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把国税、地税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对煤炭、灰石、沙石等其他矿产品开采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对欠缴税款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四、广泛宣传,优化服务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纳税意识;要将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办税服务厅、政务窗口和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积极推进“一站式”、“一窗式”办税,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工商联协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法宣传,涉及自身纳税义务要模范遵守税法,依法足额申报纳税,切实履行协税职责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强化督查,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和依法征税工作,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对各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进行日常督查,对配合、协作、征收管理不力或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税收流失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