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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司《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公交管〔**〕19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主要内容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点)、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过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三、明确经费来源,进一步加大对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应的评定指标,要确保我市达到二等(优秀)管理水平标准,我市实施城市道路新、改建工程,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占道路基础设施总投资的比例应不少于4%,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
四、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由建设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时,应对交通管理设施进行同步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交警部门参与道路的竣工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或明显不合理,给行车安全带来许多隐患的道路,实行交警部门一票否决制,不予验收、启用。未经验收的不得开放通行,擅自开放通行,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在城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建设部门应责成开发业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送交警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一直处于交通设施不配套,事故多,秩序乱,群众意见较大的城市道路,由公安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交通设施进行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市政府将交通设施经费列入总投资预算,施工完毕后,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验收。
城管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保洁工作和对已缺失的交通标线的施划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和对已损坏,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标志牌、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安全隔离护栏等进行更新或维修。
五、政府主导,大力发展现代交通科技设施,推进“畅通工程”建设
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就如何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范交通事故,维持城市交通良好秩序,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市人民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发展现代交通科技设施,积极实施区域控制系统及电子警察等设施。对已列入实施范围的道路,在新建、改建时,应按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同步配置相应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对于未确定相应实施方案的街道,公安交警部门应尽快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同步配置相应的交通管理设施。同时,为确保师生出入学校的安全,有条件的学校在出入口要安装触摸式行人过街信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