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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和已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就业,满足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迫切需求,定于今年5-7月,在全国城市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开展以“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简称“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现将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和基本要求
(一)为企业服务。面向急需技能劳动者的各类企业,开展专项的信息和招聘服务。凡要求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劳动者的岗位(以下简称技能岗位)信息,可免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相关互联网站上。
(二)为各类院校毕业生服务。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门的就业服务。免费个人求职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至少提供1次个别职业指导,主动为其提供岗位信息和推荐服务;对其中愿意参加职业见习的,视条件帮助联系用人单位,安排见习机会。
(三)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服务。面向参加技能培训人员,开展专门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凡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可免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相关互联网站个人求职信息。对其中参加政府免费培训的,要在培训期间安排1次职业指导,并主动提供岗位信息,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服务主要内容
(一)信息沟通
主动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用人需求,大力收集技能岗位需求信息,建立技能岗位信息库。强化与各类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协作,广泛收集技能劳动者信息,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通过信息专栏、触摸查询设备、大屏幕、互联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技能岗位和技能人才信息,为供求双方查询信息和相互联系提供便利。
(二)岗位匹配
利用学生毕业前后求职集中的时间,与教育部门、各类院校及培训机构协作,组织一批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围绕企业技能岗位需求,将专场招聘与日常服务相结合,主动为其推荐合格的技能人才。加强与其他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流,开展跨地区的招聘和职业介绍服务。针对技能人才特点,探索网上职介、远程招聘等新的服务方式。
(三)职业指导
开展学生毕业前和培训学员结业前的职业指导。与院校合作培养校内职业指导教师,选派优秀职业指导人员进入高校开展职业指导。与各类培训机构合作,将职业指导纳入技能培训课程安排计划。加强对求职者和登记失业人员中技能劳动者的职业指导,了解其职业特长或所学职业,根据相关技能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开展对企业用人的指导,帮助招聘企业了解当前劳动力市场形势与相关政策,转变用工观念,确定适宜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策略。
(四)组织见习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活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经费,适当给予见习补贴。
(五)对口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当地缺口大的技能岗位需求,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养和订单培训。会同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百所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强化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配套服务
在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的同时,结合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需求,开展多方面服务。探索采取会员制、就业联盟等方式,对企业开展精细服务。对用工较多、信誉可靠的企业,要大力向社会宣传,积极为其牵线搭桥。为技能劳动者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一条龙”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其档案。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