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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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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和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川府**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电〔**〕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顾全大局,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针对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讲清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困难,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

二、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是:分线包干,各自负责,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即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务,以自谋职业安置为主。

(一)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安置。

(二)属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及单位选用的退役士兵,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安置。单位无法安置工作的,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按照市安置办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托管三园区辖区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地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自行负责安置。

(四)市城区市直企业在岗、下岗职工子女(配偶)、纯居民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由船山区政府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向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船山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落实兑付给个人。

(五)从**年12月1日起,农村原籍入伍的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直接回原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在原籍安置。复员士官回农村安置,没有承包土地的,重新划给土地;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回原籍后,因本村(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村(组)居民原集体资产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所得及待遇;.农村入伍符合转业的复员士官,因父母或配偶户口非就地变更成城镇户口的,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六)从**年1月1日起,当年城镇退役士兵在区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联系到企业工作(不需要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享受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经费来源按同类人员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安置时间内办理自谋职业一切手续的人员,若当年12月31日前被单位录用、聘用的,将本人已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回安置办,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另行办理安置手续,此时间不视为待安置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均不纳入此范围。

(七)城镇退役士兵凡纳入自谋职业安置的,均纳入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平150元作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标准,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起,至安置的当月止。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发〔**〕38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发〔**〕72号)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城镇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3倍。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采用市统计局提供的标准。转业士官和城镇户口入伍服役满期限的复员士官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补助费300元。

(三)因战、因公五至十级伤残军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除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九、十级1000元,八级2000元,七级3000元,六级4000元,五级5000元)。

(四)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基数上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5%。

四、积极开展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办发〔**〕10号文件精神,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搭建继续深造的平台,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其就业能力。对自愿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退役士兵,要纳入各地实施劳务扶贫工程培训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办理退役士兵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完成安置任务。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城镇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政府督查室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督办落实;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当年退役士兵报到后入户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安置、培训经费,保障安置、培训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对生活、医疗有困难的退役士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