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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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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是公共卫生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进一步规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预防传染病发生,达到控制并最终消除传染病流行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贯彻国家“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措施。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述职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预防接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率。各级卫生、食品药品、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管

《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省政府负责《条例》规定的国家免疫规划和省确定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运输、异常反应补偿等经费。中央财政每年对我市每名儿童每接种一针次补助1元,**区市城区每年对每名儿童接种一针次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补助1元,其余区县、三园区和**区市城区以外地区每年对每位儿童接种一针次,由各区县、三园区财政补助2元,同时还要对本地在实施免疫规划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行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纳入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加强监管,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服务行为。根据《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订并完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使所有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切实做好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

《条例》对疫苗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省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愿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疫苗全程调查接种率以县为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预防接种和疫苗的使用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证广大群众在享受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

要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的优势,形成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各级食品药品行政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流通秩序。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他情况时,要及时互相通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落实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承担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408号)要求建立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制度。对发现未按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获得公平的、可及的免疫服务机会,防止与干预接种相关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五、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范围、鉴定、处理、补偿办法执行,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分别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明确报告处理流程和各级职责。因预防接种导致接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以便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