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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严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府发〔**〕20号)等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严格实行“一岗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一岗双责”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构建和谐遂宁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切实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2.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6.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2.受正职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3.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4.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5.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6.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领导应当抓好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3.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4.分管范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原则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落实,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6.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原则以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2.受正职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3.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科(室、处、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4.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5.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各企业职责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完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79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继续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对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薄弱,事故频发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责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