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知范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知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知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建设局、公安局(分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省规划和建设厅、四**省公安厅、四**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61号)要求,市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一是请区、县专项检查小组于2009年11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本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24小时值班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按要求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附件2)涉及到的内容、形式、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2009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阶段情况统计(附件3)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组及办公室成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