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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街)派出所、市殡仪馆:
为加强死因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统计资料能客观反映我市人群的健康状况、死亡原因及各种疾病对人群的危害程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启动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单位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由卫生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疾控中心应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和殡仪馆核对出生、死亡及其他人口相关数据。
(二)各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加盖公章后,第二联寄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死亡病例也包括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有任何一项)的新生儿。
(三)各镇(街)中心卫生院应掌握辖区内死亡人员数,并指定专人每月对本辖区的死亡人员名单与镇(街道)民政、派出所进行核对,将核对情况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在家中或者外地死亡者,家属应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中心卫生院报告,由中心卫生院指定专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二、公安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必须凭医疗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的第三联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配合卫生部门定期核对有关资料。
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公安、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医疗单位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民政部门职责:
殡仪馆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和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报告单》办理殡葬手续。并详细登记死者基础资料,具体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实足年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及常住户口地址等。同时,定期与疾控中心进行火化人数的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