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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条例》,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更好的发挥《统计法》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树立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区于6月—8月集中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查处工作的开展
这是一次全省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思想,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查处工作的范围、时间、主要内容
这次全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范围包括:所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和依法负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查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统计法》、《省统计条例》的情况;
(二)重点查处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等。
我区集中查处工作,原则上分为学习、宣传动员、自查和区重点抽查阶段;处理总结阶段;市重点抽查(9月份以前)阶段三个阶段。
学习、宣传动员、自查和区重点抽查阶段(6-7月底)
1、学习、宣传动员、自查(6月底前)
各有关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统计法》、《省统计条例》和有关材料。正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思想认识。
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在全区开展集中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自觉地参加检查、搞好检查。
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实事求是地、自觉主动地查清本单位有无统计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办法。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都要认真写出自查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区统计局各专业负责人。
2、区重点抽查阶段(7月底前)
重点抽查主要由区统计局组织,按照20%以上的比例确定抽查单位,重点围绕节能降耗、服务业、投资等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集中力量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律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统计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对群众揭发、检举出来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统计违法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逐个进行抽查。
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底前)
对这次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按照市局方案要求,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据视情节思维能力轻重及不同情况,认真进行处理。
1、凡是在自查阶段中自觉主动查出又认真纠正的,违法情节比较轻的可免于处罚;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2、凡是在抽查阶段中查出的,对情节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袒护统计违法行为和阻挠、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条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重点抽查阶段(9月份以前)
为检查此次全区集中查处工作情况,市局将组织检查组赴我区听取《统计法》和《省统计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了解集中查处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为震慑统计违法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查处工作,树立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对在市、区两级抽查中查出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由市局集中曝光。
秉公处理,总结经验,确保查处工作圆满完成
集中查处工作结束后,区统计部局要秉公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对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办案程序,强化责任追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达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在全区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