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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分局,地税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督促缴费单位自觉缴纳欠费,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4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项工作作为局规费科今年破解难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将作为对分局考核的重点。各税务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保费欠费清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地税机关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分局长或分管局长要亲自抓,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县局具体要求及时开展清缴,及时总结,及时上报县局。
二、合理界定,明确对象。
此次清欠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
欠费的定义,是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到期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包括历年欠费和本年新欠。
欠费的界定:按照欠费单位的偿还能力划分,可分为“无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有缴费能力”三种类型。
1、无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2、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或者经营困难;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社保费,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失踪单位(工商、税务未注销);
(5)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单位。
3、有缴费能力,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单位
三、明确职责,动态管理
1.各税务分局清欠前应先通过地税系统“欠税清册”进行全方位扫描,检索到有效欠费记录,并对有效欠费记录按照不同的片区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位征管人员;然后进行催缴;经催缴后仍无法入库的,再逐一进行梳理,按照“无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有缴费能力”三种类型进行汇总,并将分类梳理的情况于5月底前上报县局规费科。
2、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分类动态管理。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可作死欠确认,但仍需密切关注其变化情况,不能放弃对其追缴的权利,尽力追缴欠费。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动态掌握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分析欠费成因,制定清欠计划并跟踪落实;一旦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当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单位的管理。
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及时清理欠费,杜绝新欠。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征缴。
四、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
各税务分局在严格清缴已成欠费的同时,加强社保费的日常管理,建立社保费日常摧缴、公告制度,要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要对已注销税务登记、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欠费单位加强欠费管理,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防止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提供应征数,继续形成影响社保五费征收的“垃圾”,创造公平的缴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提高社会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