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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完善低保、五保对象保障秩序,确保低保、五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四月份在全镇范围内对低保、五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生活保障标准及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20元)的农村居民。主要是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在操作程序上,先申请,再审核,最后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经镇政府委托,也可以受理申请。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此次低保、五保对象调整的时间及要求
村对低保、五保对象调整时间为4月25日前将所需材料一并上报镇民政科。
个人申请、《农村低收入家庭调查表》、村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薄复印件、家庭成员信息、一折通复印件、新农合医保卡复印件。以上资料要求一式三份。
四、这次调整低保、五保对象为:
1、已死亡的低保、五保人员。
2、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生活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土地征用、租用、拆迁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却不交换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4、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5、对有女儿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已落实五保待遇的人员应予退出。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