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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各用人单位、各镇街、各功能园区:
目前,夏季高温季节已经来临,为了做好我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对建筑、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性行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生产一线职工等重点人群,要加强防暑降温措施,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根据省人社厅、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给付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10元标准发放。
三、区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形式,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支付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予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电话。
请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自查自纠,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