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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动物检疫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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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动物检疫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切实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认识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动物检疫工作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检疫员的工作要求也日趋提高。今年以来,国内连续发生双汇“瘦肉精”、广西私宰肉违规检疫等事件,相关基层检疫员在事件中均承担了重大责任,有的甚至被判刑。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们必须将动物检疫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等的要求,依法实施检疫,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化。

二、规范出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出证程序。

为切实加强检疫工作管理,结合我县畜牧兽医体系现状,我局制订了《县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县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县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详见附件1、2、3)三项管理制度,各镇(街、区)务必要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严格管理检疫工作,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要把检疫管理工作具体化,制度化,做到宏观管理依法规,具体工作靠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检疫队伍人员短缺、素质偏低和检疫不规范的问题。要认真执行检疫出证程序,规范日常检疫行为;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的规定进行检疫出证,实施检疫的畜禽必须由畜主提前申报,申报点受理后派员现场实施检疫。我县已从6月1日起启用农业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要按照《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规范填写;出具检疫证明前必须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对经检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动物必须经补免合格后方可出证;对乳用、种用动物出具动物A证必须凭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审批手续。

三、强化食品安全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好生猪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各镇(街、区)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制度;督促屠宰场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全面实施查验检疫证明等凭证进场屠宰制度,待宰生猪必须佩带二维码耳标;督促驻场检疫员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签收,并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买卖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切实管理好检疫证章,杜绝屠宰场管理人员或屠工私盖印章等现象。严禁违法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镇(街、区)要严格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动物检疫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一要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建设。部分镇(街、区)检疫员人手不足,有的甚至已经没有在册检疫员,不但影响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到检疫结果的合法性;二要确保经费到位。切实保障检疫工作人员待遇,努力调动检疫员的工作责任性,确保检疫工作有效运转;三要提高检疫人员素质。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障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四要加强工作监管,严格工作考核。对检疫员不按规定程序检疫、发现违法情况不上报、工作失误、徇私舞弊等情况,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