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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委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区依法行政主要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和推进法治建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鉴于我委机构的特殊性,与综合执法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委农业执法职能,强化执法监督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事宜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我委农机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仍以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权限内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我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农机监理所等单位。受委托的单位以我委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并受委机关监督。
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处罚权主要为:
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及种子资源保护类处罚、肥料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药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类处罚、农作物品种保护类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类处罚、农业认证及标识管理类处罚、农业违法推广类处罚。
区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木和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处罚、森林植物检疫类监管处罚、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类处罚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药类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生鲜奶安全监管类处罚等。
区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渔船、渔港、渔民等监管类处罚。
区农机监理所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类处罚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既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均由相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该机构名义实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为我委行政机关,由委各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具体承办,并报委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法律法规授权给有关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三、关于我委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事宜
受委机关委托以委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委属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委政策法规科的法律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报委政策法规科备案。相关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前,应报委政策法规科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以委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审批由分管法制的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