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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局:
《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已颁布实施,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态势,加快全市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畜禽养殖规划、建设、治理三同步,现要求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生猪养殖规模控制计划,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一、充分认识制订控制计划的必要性。
畜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出台直接关系到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其它项目环评审批以及生态县(市)的建设验收。《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及《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也明确要求:各县(市)应明确生猪养殖规模削减计划以及整治后保留和拟新建的畜禽养殖项目。
尽管《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对各县(市)区划分了畜牧业生产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制订了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目标,但对三个区饲养场数和饲养量以及养殖场污染治理时限未进行具体明确。根据市政府要求,经与环保部门沟通,要求各县(市)区应于6月10日前上报辖区生猪养殖规模控制计划。
二、高度重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生猪养殖规模控制计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下阶段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开展,为此要求:
1、做好摸底建档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免疫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各镇、村、场、户对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养殖场户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要求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全部按要求登记造册(表格附后),为实施方案的制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2、制订切实可行生猪养殖规模控制计划。各县(市)区应根据畜牧业规划要求的生猪养殖控制规模,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禁养区内应拆除养殖企业和拆除时限;禁建区内予以保留改造的养猪场不得新增养殖规模,要明确污染整治达标时限;可养区内原则上不新建生猪养殖项目,确需要并符合条件的要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列入建设项目的要求必须以拆、建比例1.5:1为前提,同时新建生猪养殖场的存栏数量应不低于10000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