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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水利工程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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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水利工程监管工作通知

各镇(街、场):

根据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法实施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业主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所在镇(街、场)作为业主单位,履行业主管理责任。

(三)工程业主应根据自身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及工程合同,须监督审核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计划开展施工,按承诺投入人力、机械和材料。实施过程中遇到进度滞后情况的,须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分析原因,制定落实赶工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程业主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镇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兴建和改造农田水利工程要与片区规划相衔接,坚持集中连片,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六)水利工程建设应保护洪水预警报系统。如果因为工程建设涉及到洪水预警报系统的改造或迁移,应上报市、区防汛部门,并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改造、迁移和重新安装调试。

二、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职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街、场)、村组集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一)九溪流域和东溪上游河道。由沿河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二)小(二)型及以上水库、中型水闸、海堤等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管理。

(三)已建的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管理。

(四)小型以下水利工程(包括大井、小山塘、小泵站、小河坝、沟、渠、桥、护岸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农村和田间水利设施)根据工程设施“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管理。

(五)片区开发需要占用小型以上水库、水闸、海堤等水利设施的。应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所属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若采用租用或征用方式但不改变水利工程原有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功能,需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所属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督促开发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确实做到监督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除前款规定外,片区开发需要占用小型以下水利设施的,由所在镇(街、场)、村负责协调处理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桥梁等建筑物。应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若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修建临时工程,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在汛期接受防汛部门的调度指令安排。

(七)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清淤扩容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小塘坝、池塘清淤扩容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审批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小型以下水利工程发生一般水事纠纷。由所在镇(街、场)协调处理,必要时报区农林水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处理。

(九)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后管理。各镇(街、场)应积极引导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三、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

(一)每年3月15日,各镇(街、场)应落实水库、水闸、海堤的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并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农林水利局。

(二)各镇(街、场)于每月15日前将水库每日的水位、库容和降雨量记录表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镇(街、场)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或完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运用调度计划,并且报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和区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各镇(街、场)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和机械的购买,并且做好维修和检查补充。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水利工程所在地镇(街、场)及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1、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2、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3、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4、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因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上游及周边农田(村庄)可能受淹、排洪不畅的情形,水利工程所在地镇(街、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防洪排涝安全。

6、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危险水域管理,负责督促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整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镇(街、场)及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专职管理人员的水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并加强人员管理与考核。

1、人员选聘。小(一)型水库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每座水库至少配备2名专职管理员;小(二)型水库每座配备1名专职管理员。人员选用程序由镇(街、场)负责推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选后,将名单资料登记造册报市水利局审定,由镇(街、场)与水库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中型水闸每座配备1名专职管理员,人员选用参照水库管理人员选用程序执行。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2、管理与考核。各镇(街、场)要加强水利工程专职管理员的管理,每年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演练,汛期抽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每年年初对专职管理员联系电话进行核对,确保通讯畅通,并将专职管理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汇总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镇(街、场)按照专职管理员聘用合同,对聘用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优秀管理员给以肯定表扬,对管理不称职的给以批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要求专职管理员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工作总结,各镇(街、场)将管理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管理经费。管理经费由区、镇财政统筹解决,并积极争取市财政补助。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各镇(街、场),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