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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居委、村委会,镇机关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绿化管护,巩固我镇绿化建设成果,加快我镇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四)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
(五)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
(六)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的;
(七)毁坏林地绿地种菜的;
(八)在林地内种植玉米、油菜、小麦等高杆作物和潘腾作物,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
(九)我镇区域内的一切树木,无论其产权归属,均不得擅自迁移或砍伐。确需迁移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值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迁移或者砍伐行为;
(十)其他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上述一至四项违法行为,相关居村、部门一经发现,必须责令行为人当场自行改正;发现有上述五至十项违法行为的,请保护好现场,收集证据,并立即通知镇农办和城管办前往现场依法立案查处。
对发生上述现象,居村、部门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得力或发现后行政不作为的,将视情节程度,对居村、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