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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形势,尽快完善“四级粮食储备体系”,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充足的粮食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县级粮食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遵循的原则
(一)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的上。
(二)适量、节约。
储备粮品种、数量
(一)品种以原粮(小麦)为主,考虑到我县是山区县、旅游县、移民多及防汛济困的实际,兼储适量的成品粮(面粉、大米)。
(二)数量:我县总人口45万,其中城镇人口6.7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六个月销量”的规定,按照城镇人口每人每天一斤粮食计算,我县储备粮规模宜定为:小麦6000吨,面粉、大米各10吨,2009年底前完成。
储备粮的入库价、占用资金及费用补贴
(一)入库价:由物价局、粮食局、农发行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以上参照市场价提出意见,经财政局同意,报县政府核批后执行。
(二)占用资金:县级储备粮占用资金参照国务院、省、市办法由农发行提供专项贷款,县财政部门足额贴息。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盈补亏,轮换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解决,轮换费用由财政支付。
(三)费用补贴:参照国家、省、市三级储备收购、保管等费用补贴标准,我县可初步确定小麦每吨每年100元,成品粮每吨每年120元,依此计算,小麦、成品粮两项储备年需支付承储企业收购储存费用补贴62万元,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储备粮的动用
(一)县级储备粮权归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粮食局建立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1、是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2、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3、是水库移民、扶贫济困急需粮食支持的;
4、是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抄送县农发行。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并下达动用指令。
储备粮承储情况的管理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要好,检测设备、仪器要先进,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力量要雄厚。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