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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贮存、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滤渣等违禁品和非法出售、购买、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保障全市畜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生鲜乳收购站禁止收购违反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严格做好收购、销售、检测三项记录,经检测抗生素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生鲜乳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流入市场。
二、畜禽养殖场(户)负责人是保障畜产品质量源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饲养畜禽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守法经营,诚信为本,做好养殖记录,出栏畜禽依法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格遵守农业部176号、193号、278号、560号公告规定,认真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得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滤渣等违禁品,不得滥用抗生素。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出售、处置。
三、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严禁在饲料产品中添加“瘦肉精”、抗生素滤渣等违禁品。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不得非法销售、使用假劣兽药和“瘦肉精”等违禁品。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屠宰动物批批自检制度,不合格肉品必须无害化处理,禁止上市出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市政府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