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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县人保财险公司:
随着我县农业机械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机和农机驾驶人员的保险工作已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洪政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我县辖区内农机具保险承保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农机具保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承保范围
在县境内合格的各类拖拉机(不含各类变型的拖拉机)和各种型号的联合收割机。
二、保费标准
1、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M的兼用型拖拉机(手
扶机),保险费标准为255元/台。其中: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100元/人。
2、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M的运输型拖
拉机(营运性小型四轮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元/台。
3、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M的运输型拖拉机
(营运性大中型四轮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元/台。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标准为865元/台,其中: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200元/人。
符合政策性保险的拖拉机交强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文件和协议与县农机监理所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三、乡镇任务指标
见附表:《县2013年乡镇农机具承保任务分配表》
四、完成时间
2013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任务指标。
五、相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单位要提高服务“三农”的
政治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承保任务;县人保财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地与农机局沟通,组织人员到农机局指定的农机检审现场设立窗口办理保险;县农机局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增强农机服务组织抵御风险、恢复生产能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