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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惠及全县高龄老人,让他们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社会福利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真正体现普惠、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就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龄津贴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高龄对象纳入和调档机制。各村(居)委会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将辖区内下一年度内年满80(90和100)周岁的老人(特别要注意人户分离对象)统计汇总。建立台账,提前一个季度(三个月)内,通知享受对象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一本通复印件),并向所在乡镇民政办申报新增和晋档人员名单。各乡镇民政要及时汇总审核,并在每个季度初,上报本乡镇本季度新增和调档人员汇总表。
完善高龄津贴对象去世核减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村居申报、乡镇比对、县局抽查的办法核减:即村(社区)每月申报本辖区内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去世情况,各乡镇按县卫计委提供的全县死亡人员名册和县殡管所提供的火化人员名册进行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核实后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进行审查,从下月起取消去世人员高龄津贴。
二、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制度。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乡镇高龄津贴发放的综合协调管理,民政办主任为乡镇直接责任人,负责乡镇高龄津贴的动态管理、审核和督导各村(居)委会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村(居)负责人为本村(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本村(居)高龄津贴人员新增、死亡、变更等情况。对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对象不准、漏报、错发等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出现虚报冒领和重复冒领情况,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从2016年10月开始,新增人员严格执行从批准的次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不再补发高龄津贴资金。
三、强化督查监管力度。
县民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老龄办工作人员组成的高龄津贴发放督查监管专班,定期对各乡镇进行抽查。对出现重报、瞒报、冒领资金和对死亡人员注销不及时的,或乡镇抽查差错率在1%的,推迟发放当季度高龄津贴,由乡镇重新对所有高龄对象进行核准后,向县局提出申请,县局抽查无误后再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