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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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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2014年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5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五保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及时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认定五保供养对象既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也不能遗漏应保对象,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搞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政府应当与村(居)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五保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照料。

二、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推进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已建有农村敬老院的乡镇,要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敬老院的作用,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充实服务力量,提高集中供养人数和服务管理水平。原则上每个敬老院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要集中供养10名以上五保对象。对于集中供养人数在10人及以上者,县财政将按照集中供养人数的每人每年2000元下拨人员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配套解决。集中供养人数不足10人的敬老院,其人员管理经费由乡镇自行解决,县财政不作安排。敬老院的服务管理人员各乡镇可以从社会聘用或安排乡镇富余人员,但一定要选聘有责任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老年人服务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并经过必要的培训,以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敬老院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以切实促进农村敬老院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促管理,确保农村五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与使用情况。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将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五保供养资金将直接下拨至各乡镇。各乡镇要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将五保供养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要根据五保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和供养机构(敬老院)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及其他相关经费,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相关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不足额、不及时拨付到位及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对于不列支或挪用、挤占、截留五保供养经费的,将依照《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