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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开展救灾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迎检工作,确保我县救灾资金专项监管工作真正落实,经研究,决定于11月上、中旬开展救灾专项资金督查工作,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11月5日至30日。具体时间由检查组通知被抽查乡镇。
二、检查人员组成:
1、人员组成:县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
2、督查对象:各有关乡镇(具体由检查小组根据乡镇救灾款发放情况确定)。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1、救灾资金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救灾资金接收制度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是否清楚;拨付程序是否规范;数量是否足额到位。
2、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救灾资金是否严格遵循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资金运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沉淀、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3、救灾资金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发放对象、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接受行政、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救灾资金的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四、督查的形式:
督查组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抽查部分乡镇,采取听取乡镇救灾救济款发放情况汇报、看材料、看账目、进村入户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了解乡镇救灾资金发放使用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写出自查自纠专题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2、督查人员要认真检查,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在救灾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督促乡镇限期整改。对乡镇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救灾款物等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