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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车辆管控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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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车辆管控工作通知

机关各办(站、所):

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根据《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使用及费用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和镇有关车辆管理制度,经研究,现将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车辆使用管理

1、除计生专用车外,镇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调度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经办公室开具《赤湖镇公务车辆派车单》,驾驶员凭单出车(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先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事后用车人员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外派车辆的,班子领导成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本镇在处理台风、水灾等突发事件、重大应急事件期间,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2、车辆使用原则上保证班子领导成员公务用车。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养护。驾驶员要做好出车记录(出车时间、出车任务、行车路线、行车里程、用油量、用车人、派车人等),按月报存办公室。

3、实行值班制度。每周值班公务车,值班时间从星期一至星期日,值班期间承担赤湖-县城接送及外派任务。(具体以办公室通知为准)。非值班车辆一般在本镇范围内出车,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驶离本镇;双休日及节假日若无出车任务必须停放在镇政府车库。

4、镇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车。

5、镇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驾驶员在下班后要将车辆停放在镇政府车库,双休日、节假日应及时将车辆统一停放在停车场或镇政府车库,不得私自用车。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节假日值班制度和保证下班后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和节假日公务用车。

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燃油费用限额。根据车型和车辆运行状况以及我镇工作实际,单车每百公里油耗限额暂定如下:

闽E-17096:16公升/百公里;

闽E-17509:16公升/百公里;

闽E-12505:15公升/百公里;

闽E-18053:17公升/百公里;

闽E-17878:16公升/百公里;

闽E-10327:19公升/百公里;

2、汽车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办法。车辆加油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由驾驶员登记签字。每月底驾驶员要将里程表数字报给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核实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财务人员到定点结帐。车辆用油超核定百公里油耗的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车辆长途外出,一箱汽油用完仍无法往返而在途中加油的,回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

3、实行定点保养维修。镇公务车辆统一定点维修保养。车辆发生故障、损坏或已到保养时间,须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予以维修、保养车辆和报支费用。维修费由办公室统一按月及时结算报支。

车辆维修保养流程:驾驶员填写《公车维修申请单》,确认维修项目、预算维修费用→办公室确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定点修理→驾驶员、办公室验收→办公室结算费用。审批后的《公车维修申请单》原件作为报销发票附件并复印一份送交登记。

4、车辆每月清洗不少于8次,月包干费用200元/辆。过路费、停车费经办公室审核后据实报支。

5、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并及时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有关手续,其中车辆保险办理由驾驶员在保险期满前三十天内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续保手续和费用缴交。

6、办公室须将每辆车的油耗、维修、购置随车物品等费用情况逐月在镇政府大院内公开栏公布,并报县纪委党风室。

车辆安全责任、奖惩措施

1、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车辆归库等情况。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要遵守交通法规、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确保车辆里程表完好有效,发生故障、损坏应立即报告维修、更换。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3、车辆出险,驾驶员应立即向公安交警、保险公司报警、报险(用车人应协助处置),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妥善处理有关理赔等善后事宜。

4、驾驶员为所驾驶的公务车辆保养和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未及时归库、违法驾驶等行为造成燃油费、路桥费超标,车辆损坏,失盗,交通违法罚款等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给予告诫、行政纪律处分直至给予停车或辞退。

5、对遵守制度、安全行车、节约车辆费用支出的,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励。驾驶员劳保福利按县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统一造册报批。

6、实行行车补贴,按每公里0.02元计发,每季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