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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正常执行,进一步强化到期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2013年在全县开展到期县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按合同或项目申报书要求2013年底前到期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为2013年5月底前到期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2月1日-3月10日自查。各归口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区域或系统内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查,填写《2013年底到期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情况表》(附件2),说明项目实施的情况,提出结题验收的具体时间。由各归口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汇总后填写《2013年底到期科技计划项目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报县科技局。
项目在实施期内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并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县科技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如实写明原因,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审批。
(二)2013年3月1日-6月30日重点清理。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2012年12月底前到期的项目分批集中进行结题验收。
(三)7月1日到12月按期做好2013年度到期项目结题验收。
三、材料要求
(一)申请结题验收单位提供审核的相关验收材料要求:
1、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3、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较少,未签合同的提供项目申请书);
4、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含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技术研发或成果推广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等);
5、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5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5万元以下项目需提交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章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济效益报告,其中1万元以上县级一般项目,需同时提供项目产品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2)有关综合推广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地统计部门有关数据,并附数据明细计算依据。
(3)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提供调整批复证明。
6、涉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产品标准(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三年内产品标准):产业化项目必备,其他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2)产品检测报告:一年内或项目实施期内由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1万元及以下县级一般项目,可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检测记录原件。
(3)环保证明(项目实施期内有效)。
(4)三个以上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应提供有关转化或推广证明。
(6)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提供调整批复证明。
7、医卫及软课题项目根据提供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项目中止单位提供审核的相关材料要求:
项目在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县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并提交(一)中第2、3、4、5规定的材料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中止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四、组织方式
项目结题验收采用会议验收、书面验收二种方式。资助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结题验收;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书面结题验收,并进行必要的抽查。
五、结题验收程序
1、县科技局按照《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和有关事务性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将全套验收材料一份交县生产力促进中心。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县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按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复审(计划产业科受理工业类、产业化专项、种子资金项目复审;科技合作科受理农业类、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复审;县地震办受理社科类项目的复审)。
3、通过复审的项目,属会议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出具验收确认书,组织验收会,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验收会议的事务性工作;属书面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成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书面材料进行验收,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作为项目书面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同意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对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合同主要目标完成、个别目标有一定差距的项目视为同意结题;对完成合同主要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视为不通过验收。所有科技项目结题意见,需经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并公示后,下达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信用管理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不良科研信用:
1、项目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逾期超过1年未验收的项目。
2、提供虚假材料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的除在县科技信息网予以公开通报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自通报起三年内不再安排县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项目。
各归口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督促和清理工作,务必按时完成项目的验收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