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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沙石建筑材料运输管控工作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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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沙石建筑材料运输管控工作通告

为有效遏制我市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运输管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为建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运输和使用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输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的,必须持有《沙石料(机砖)供应单》。

三、各建设单位、企业或个人凭《沙石料(机砖)供应单》运输城区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各建设单位、企业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申领《沙石料(机砖)供应单》;凡需进行房屋装修、店铺装修等行为的,应持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出申领;生产企业凭《沙石料(机砖)供应单》为各个建设工地配送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

四、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可提前2—3天申报《沙石料(机砖)供应单》,申报时需提供运输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运输时间、地址等相关信息,在领取《沙石料(机砖)供应单》后车辆方可运输。

五、禁止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沙石料(机砖)供应单》用户供应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对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并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依法取缔其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并暂扣相关生产设备。

六、禁止一切运输车辆在未取得《沙石料(机砖)供应单》的情况向城区运输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的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七、禁止非法转让、转卖《沙石料(机砖)供应单》或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对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罚;非法转让、转卖的业主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及建筑渣土运输管控工作中,有阻挠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从快、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凡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沙石、机砖等建筑材料的车辆进行举报并提供车牌号、时间、地点的,经查实后将按照处罚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

十、《沙石料(机砖)供应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片负责审查发放。其中:人民路以东的到时代广场1号楼3单元508室行政执法局东片管理片区申报,电话;人民路以西的到西大街45号行政执法局二楼西片管理片区申报;水西新区的到七里街路上村3号行政执法局水西新区管理片区申报。

十一、本通告由建瓯市城区违法建设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