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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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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通知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5年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各级规范津贴补贴专项检查的反馈情况,特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从2006年7月起,事业单位建立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再有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技岗位分6个等级,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技工岗位分5个等级和一个普工。

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为65个薪级,工人分为40个薪级,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

(一)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40%,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原则上基础性绩效占7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以选择60%、50%或40%。但需由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30%-60%,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所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以后,分季度、半年或按全年发放到位,原则上要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3、其它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和市口腔医院根据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超基准线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最高不能超过基准线的2.5倍(随国家政策变化而改变)。绩效工资总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4、两类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枝人社发[2010]29号文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市妇保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类单位的划分随政策变化而改变),绩效工资总量执行1:1的标准,由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总体要求不低全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主要负责人的平均绩效工资与单位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为1.30:1.00。

5、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家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津贴补贴的发放明细项目及标准

1、改革性补贴及保留补贴:1993年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电话费)、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医疗补助,按照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

2、奖励性补贴:目标责任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和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其中:后两项奖励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是参评,其他三项奖励各二级单位随主管部门得奖发放。奖励性补贴必须在收到考核结果后,按工资隶属关系进行发放。各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和发放明细送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入账。

(1)目标责任奖:人均1万元左右。分为日常奖励和年终奖励部分(按人社局、财政局具体发放办法兑现),具体考核办法见市政府相关文件,两部分发放均要将考核和备案资料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入账。

(2)党建先进单位奖:先进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合格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的50%。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优胜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合格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的50%。

(4)文明单位创建奖:获宜昌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获市本级文明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的80%。

(5)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达到省特级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达到省一级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的60%,达到省二级单位奖励一个月全额工资的30%。

3、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卫计系统目前正执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护士工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血防工作人员津贴、放射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范围和对象,并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纳入工资统发。

4、乡镇工作补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规范津贴补贴以外的奖金和奖励

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嘉奖: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奖励可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但须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

2、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给予奖励的,可根据表彰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及标准,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奖励。

二、经费保障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供给形式负担。

三、对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财务规定

各单位对于以上项目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文件,必须做到发放项目法定,发放标准规范,发放对象和期间准确。同时在发放和财务核算上,项目名称不得随意变更。岗位绩资工资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发放到职工个人薪金卡,不得发放现金。在资金来源上,人员支出不得挤占公用和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个人必须全额清退,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