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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提高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
对区属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由区政府授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简称区国资经营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一)纳入统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范围
区国资经营中心统一经营管理以下资产: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人民团体、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
(二)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
1.产权不变原则。资产产权保留在原占有单位,不办理产权移交变更手续,只将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经营权移交给区国资经营中心。
2.经营权统一原则。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区国资经营中心统一运营。已签约租赁、承包、出借的经营性资产,原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移交给区国资经营中心,由区国资经营中心与承租、承包、承借人(单位)重新办理相关变更或续签手续。
3.收入统管原则。国有资产收益由区国资经营中心负责收取,全额上缴区财政。
4.单位协管原则。原单位负责继续对资产的维护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租赁户的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管理。
5.债务不变原则。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移交区国资经营中心后,原资产占有单位在购建资产时所形成的债务不变。
6.收益共享原则。资产经营性收入由区财政按部分预算的原则列入单位非税收入安排使用。
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管理
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人民团体、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发生变动、转移,均属于资产处置范畴。具体包括:被撤销、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产产权转移,如出售、转让、拍卖、变卖、划拨等;资产报损、报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如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以资产出资等。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前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申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处置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总价;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证明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其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在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处置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自行处置,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评估。经批准可以进行处置的资产,必须事先按有关规定到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四)拍卖或出让使用权。对撤、并、产权转移、报废、报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由交易双方协商转让。
(五)专户储存。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由区国资经营中心收取,实行专户储存,资产处置收入拨付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全额划缴区财政预算。原资产占用单位确需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清偿原资产所形成的债务,经区国资经营中心审核后,按权限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将资产处置净收入返还给原资产单位。
(六)调整账务。资产占用单位可凭区国资经营中心核准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2.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由区财政局追回处置资产所得的全部价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对因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毁、遗失和失窃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