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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调动各级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2职责
2.1各级管理者:负责拟订下属人员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负责对下属人员的考核;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和绩效工资;指导下属人员改进工作绩效。
2.2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考核总体办法,组织、指导和监控各部门完成各项考核工作;审核各部门考核结果,审核、汇总绩效工资。
3考核原则
3.1客观公正。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3.2考核与绩效工资及工资调整等挂钩原则;
3.3辅导改进原则。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持续激励员工提升工作绩效,完成经营管理目标。每次考核期间和考核后,主管应及时向被考核者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帮助其改进绩效。
4考核内容
4.1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关键绩效指标、主要岗位职责和专项目标任务。具体根据被考核者岗位工作性质和量化程度,设定每类考核权重。量化程度高的岗位,以关键绩效指标为主,岗位职责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为辅;反之,以岗位职责和专项目标任务为主,关键绩效指标为辅。另外,月度(周)工作计划(报告),作为扣分项目列入每月考核。
4.2关键业绩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的设定根据层层分解的原则,自上而下设定。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经考核双方协商确定。
5考核标准
对各项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推荐采取5分制打分,总体标准如下:
分数考核标准
5分工作绩效始终超越本职位常规要求,通常具有下列表现: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明显超出规定的要求,得到来自客户或上司的高度评价或表扬。通常都是很主动自觉地去完成,根本无需催促。
4分工作绩效达到或超过本职位常规要求,通常具有下列表现:按照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经常在数量、质量上达到或超出规定的标准,能主动自觉地去完成,无需催促。被服务的对象是满意的。
3分正常可接受,工作绩效经常维持本职位常规要求,通常具有下列表现:基本上达到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工作要求,基本没有投诉现象,基本能主动自觉地开展各项工作,属于基本满意。
2分需改进,工作绩效未达到本职位常规要求,通常具有下列表现:时有小的疏漏,有时在时间、数量、质量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有投诉现象(但不严重),经常需要他人的催促才能完成任务,属于不太满意。
1-0分不良,工作绩效显著低于常规本职位正常工作标准的要求,通常具有下列表现: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或在时间、数量、质量上常常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经常有投诉发生,属于很不满意。
评定为5分和1-0分的,需有具体数据或工作事例支持。具体各项考核标准由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双方协商确定。
6考核周期
经理级别以下(不含经理级人员)职务人员暂定每月考核一次,经理级别以上(含经理级人员)职务人员暂定每季度考核一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7实施考核
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由其直接主管负责,直接主管的上一级主管进行复核。
8考核结果反馈
每次考核结束,考核结果经上一级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相关主管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以利改进。
9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的挂钩
9.1基准绩效工资规定
绩效工资作为员工工资中的组成部分(从员工现月收入中划出),根据绩效考核适当浮动。各级人员基准绩效工资规定如下:
职务基准绩效工资
总监以上2000
副总监1500
经理1000
副经理800
主管级600
普通员工(工资高于2000)500
普通员工(工资不高于2000)300
注:实施提成制人员按提成考核计算,绩效工资为0。
9.2月度绩效考核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实际绩效工资=基准绩效工资*考核系数
(1)S等(出色):考核总得分为:4.5分以上,绩效工资系数为1.2-1.5;
(2)A等(良好):考核总得分为4分以上,绩效工资系数为1.0-1.2;
(3)B等(合格):考核总得分为3分以上,绩效工资系数为1;
(4)C等(待改进):考核总得分为2分以上,绩效工资系数为0.5-0.9
(5)D等(不合格):考核总得分低于2分,绩效工资系数为0。新晨
注:S等(出色)人数控制在部门人数的20%以内;S等(出色)和A等(良好)的人数之和控制在部门总人数的40%以内。
另外,如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事故中的任何一项,采用一票否决制,当期考核按D等(不合格)处理。
9.3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的汇总与提交
为使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各部门需及时完成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的的汇总与提交工作。当月的考核与绩效工资的汇总需于次月4日前提交。逾期不交的,绩效工资统一按80%处理,同时对部门责任人处罚300元。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及时完成考核汇总工作的,可由部门提前申请,考核结果可延期一月,纳入次月工资。
按季度考核人员,其季度各月绩效工资与上一季度考核结果挂钩。
10其他
10.1销售业务人员根据相应提成办法,不实施绩效工资制,根据提成比例确定具体提成。
10.2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10.3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