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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质量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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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质量管理工作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市少年宫:

随着我区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教育装备投入持续加大,教育装备现代化已成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为规范教育装备采购行为,强化教育装备质量监管体制,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服务教育现代化,现就加强我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1)学校应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教育教学实际需求,认真编制年度学校教学设备自行采购预算计划以及需教育局调拨教育设备的申请报告。

(2)学校不得擅自采购学校自行采购预算计划未核准或未列入的教学仪器设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的,学校应向区教育局报送纸质情况说明,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补充列入采购预算计划。

(3)学校自行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需填写“政府采购物品登记表”并报送至区教育局电教中心。经电教中心核准后报送至区财政局。

(4)学校自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如确定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负责招标采购;如确定采购方式为学校自行购买的需遵循以下原则:①能参照之前(原则上招标时间在3个月以内)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的,则根据之前招标结果跟标。跟标的教学仪器设备品牌、型号、质保及付款方式要与跟标的项目完全一致。②无法跟标的采购项目,学校如有条件组织询价采购,则学校应在局监察室、局电教中心的共同参与下组织面向社会的询价采购。③如确因某些教学设备仪器的特殊性既无法跟标又无法由学校组织询价采购的,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且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列表中的,由学校在政府定点采购单位按照不高于协议供货价格自行购买。0.5万元以上(含)或虽0.5万元以下,但不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列表中的,由学校在局电教中心的指导下实施采购。

(5)学校自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合同必须规范格式,统一依照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泰州市区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附件1)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相关要求:

(1)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验收人员要强化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严格认真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以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2)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专业性较强的教学仪器设备,例如理化生实验仪器、音乐器材等应由实验室管理员、对应学科教师负责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3)学校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统一下发的“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单”(附件2)中列出的数量、品牌、型号、性能参数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并正常使用一周后方可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局电教中心。

(4)学校要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后期质量跟踪检测工作,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局电教中心,并按照“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单”中列出的质保规定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更换或维修。对更换或维修的设备要做好记录,并重新计算质保年限。

(5)对已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学校资产,做好登记入账、张贴标签、拆封上架等工作,对于之前未按该要求完成登记等工作的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为区分不同时期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更好的实现质量跟踪管理与售后服务。教学仪器设备张贴的标签上应详细注明采购日期及供应商等关键信息。部分设备无法张贴标签的需将标签张贴于其使用、存放地点。(教学仪器设备标签将由各校按照区教育局统一格式(附件3)自行印制。)

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应成立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质量验收、资产登记、维护保养与制度建设。对于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区教育局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根据“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验收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