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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行政监察法》和《省政府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综合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综合监察工作的领导,按区政府的部署,成立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综合监察领导小组,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综合监察工作。
监察对象
各镇(街)、各园区、区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监察内容
检查各监察对象在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按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监察方法
1、按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受理投诉举报等办法,对有关部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被监察对象限期纠正和整改;
3、对在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安全隐患严重而整治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监察时间和要求
综合监察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6月30日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协调,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严查整治,不留隐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