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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油气污染排放,促进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按照《省2014—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使成品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油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的油罐车,也要同步设计、安装和运行油气回收装置。
二、工作时限
2015年9月底前,全县所有中石油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分公司冠县片区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务必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其他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务必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对已关闭、停业的加油站,要向县环保部门出具经信、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注销、经营项目变更等方面的证明,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三、技术保障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必须通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完成后,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监测,县城建城区内的,要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县内其他区域的,要及时向县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验收合格证。
四、责任分工
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全县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技术标准,组织协调进行环保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县经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数量及油气回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县环保部门沟通信息;县安监部门负责全县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查工作,并做好日常和施工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县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检定、密封性检测工作;县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加强监管
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严格加强监管,形成强大合力。
对未按期通过环保验收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县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县经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审,县安监部门不予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