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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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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监管工作通知

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敖江水源环境监察大队,各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确保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市环保局下发的2014年市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录,现将我县辖区内2014年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落实。

一、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加强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以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单位,应抓紧进行整改,限期在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配合县环境监测站开展废气、废水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性监测频次如下:

1、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列入年度减排核算期内COD、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2、污水处理厂废水每月监测一次;

3、重金属污染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废气、废气污染物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监测一次;

4、医疗单位废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5、其他市控重点污染源的废气、废水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6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应按规范和要求实施同步比对监测,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三、相关监测要求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相关文件和监测方案执行。县环境监测站应按时将季度或半年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统计结果上报市环境监测站汇总。

四、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敖江水源监察大队应加强重点监控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密切关注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