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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县实施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程、氮氧化物减排及城区清洁能源推广工程、大源水库水环境保护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工程、永乐江流域综合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保产业发展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中心城区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程、历史遗留废渣安全处置工程。现就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十大环保工程对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分工明确,组织部署到位,奖惩措施有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作为,合力推进,确保十大环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拓宽工程投资渠道。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创新融资模式。基础性项目,要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公益性项目,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广泛吸收社会、企业参与投资;企事业单位的治污项目,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投入是主体,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十大环保工程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大财政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项目内容跟进投入,形成投资合力,加强十大环保工程的投入保障。实现争取中央、省、市项目资金,财政配套投入,银行贷款,村民自筹等资金投入10亿元,带动社会、企业等其它资金投入100亿元。
三、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从2013年开始,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的奖励。对考核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企业,停止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对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从2013年起,将十大环保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全县为民办实事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十大环保工程,使人民群众了解实施十大工程的重大意义、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支持、参与和监督工程建设。要积极宣传在实施十大环保工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十大环保工程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